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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97修正)[失效]

  (一)用地单位已撤销或者迁移且未开工建设的;
  (二)连续两年不使用的;
  (三)铁路、公路、机场等建设项目中经核准弃用的;
  (四)用地单位因建设计划变更弃用的;
  (五)擅自改变已征用土地使用性质、用地面积的;
  (六)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擅自占用土地的;
  (七)未经批准延期占用土地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严重影响城市规划,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一)占压城市道路红线范围的;
  (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和城市水源保护区、河道管理区、风景游览区、园林绿地、广场、高压供电走廊、人行便道以及地下管线的垂直地面进行建设的;
  (三)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不符合本市规划区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标准的;
  (四)在主要街道两侧擅自建设围墙、车棚、车库、供热锅炉房、旱厕、烟囱、水塔、环保防治设施等影响市容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影响机场净空、微波通道以及城市现有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六)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建设的;
  (七)在临时占用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工程设施的;
  (八)临时建筑擅自出租、转让、买卖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的罚款:
  (一)建筑物临街设置垃圾道口、住宅楼单元出入口或者擅自改变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建筑物临街窗口使用性质的;
  (二)未经批准或未按规定敷设管线的;
  (三)未经批准或未按规定进行城市环境艺术工程设施建设的;
  (四)建筑物与室外市政工程管线、铁路、河道、堤防等之间的距离不符合规定的;
  (五)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其他建设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规划设计、勘测、环境艺术装璜,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或者未持有关资格证书进行设计、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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