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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97修正)[失效]

  第三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建筑物之间的间距,应符合大同市规划区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标准。
  第三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项目,应按有关规定建设人防、消防、停车场、存车棚、环卫等设施和绿化地带。
  有大量人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应配套建设相应的人员车辆集散场地和无障碍设施。
  第三十二条 在规划道路红线内敷设各种管线,其走向应与道路中心线平行,横穿道路管线应与道路中心线垂直。在其他区域敷设各种管线其走向,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新设管线应在地下敷设,已设的架空线路应逐步改造。地下管线交叉敷设时,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规定实施。
  需架空的线路,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平行道路敷设管线工程,应与道路工程统一规划、设计和施工,新建道路、桥梁和地下工程按城市规划要求同时建设管线穿越设施。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管线工程建设,适用本办法有关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和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规定。
  新建、扩建、改建道路、铁路、桥梁及敷设通讯、燃气、供热、供水、排水、人防及其它专用管线,须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城市雕塑、纪念性碑塔、公共园林、广告牌、宣传牌栏、灯箱、防风门斗、橱窗、建筑物立面装璜及喷泉、花坛、建筑小品等城市环境艺术工程,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在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环境艺术工程的应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格技术审查。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建设的,供水、供电部门应配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强制措施,制止其违法行为。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其退回占用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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