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大同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97修正)[失效]

  (一)持批准的建设计划文件、用地权属证明,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准予建设的项目,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
  (三)依照规划设计要求,委托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进行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
  (四)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施工图和通讯、环保、消防、卫生、文物等有关部门的书面意见后,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十五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按工程总造价的百分之一缴纳规划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退还规划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对建设工程进行以下管理:
  (一)收到建设工程开工验线申请七日内进行验线;
  (二)施工期间按照工程进度,进行必要的查验;
  (三)建设工程竣工后,应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验收;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区临时搭建的施工设施和原有建筑应当拆除;验收合格后核发规划验收合格证。
  第二十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影响交通、通讯、供电、环境卫生、消防、排水、空中走廊以及毗邻现有建筑的通风和采光;
  (二)在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规定范围内,不得布置影响市容的围墙、车棚、车库、供热锅炉房、旱厕、烟囱、水塔、环保防治设施等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
  (三)严禁临街设置垃圾道口和住宅楼单元出入口,不得擅自改变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物临街窗口的使用性质;
  (四)建筑物与室外市政工程管线、铁路、河道、堤防等之间距离要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主要道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从道路规划红线或控制线起,依照下列标准确定后退距离:
  (一)高层建筑物、大型公共建筑物,退距不得少于十米,多层建筑物退距为四至十米;
  (二)旧区改建地段的建筑物,退距可视情况酌减,但突出部位不得占压道路红线;
  (三)不设环岛或立交桥的城市主要道路、近郊区公路交叉口两侧的建筑物退距八至十四米。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