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不得拦截车辆,设置路障,破坏交通工具和交通设施;
(四)不得诽谤、侮辱他人或者造谣生事,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五)不得沿途刻画、涂写、张贴标语;
(六)不得发表、呼喊、散发与本集会、游行、示威目的不相符的演讲、口号、传单;
(七)不得侵占或损毁园林、绿地、花卉、草坪等公共设施和公私财物;
(八)不得冲击党政军领导机关和公安机关。
第二十条 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和治安秩序,在集会、游行、示威期间,公安机关可以在省市党政领导机关、军事机关、司法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及其它要害部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需要到有关机关单位表达意愿的,经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许可,可以进入一至五人。其它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人员不得逾越警戒线。
临时警戒线为金黄色标志的警戒牌、警戒带、警戒栅栏等。
第二十一条 下列场所周边距离十米至三百米内,非经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
(一)国宾下榻处;
(二)重要军事设施;
(三)飞机场、火车站。
前款所列场所的具体周边距离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柳巷南路、柳巷、桥头街、钟楼街、按司街、东米市、食品街、非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
前款所列街道的起止界限,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勤人民警察应予以制止:
(一)未依法申请或申请未获许可的;
(二)未按照公安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规定的;
(四)在行进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对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
第二十四条 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其他人员冲击、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