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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太原市关于集会游行示威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关于批准太原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
 〈太原市关于集会游行示威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的决定
 (1997年12月4日山西省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太原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太原市关于集会游行示威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决定予以批准。

        太原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太原市关于集会
          游行示威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的决定
           (1997年8月29日太原市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太原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太原市关于集会游行示威的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1、第二条修改为:“本市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区公安分局,县(市)公安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市)的,主管机关是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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