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西省公用电话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2月29日 实施日期:2008年2月29日)废止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22号)


  《山西省公用电话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3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孙文盛
                         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山西省公用电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用电话的管理,推动公用电话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用电话是指邮电通信企业,在城市街道、公路沿线、居民住宅区、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农村乡镇等地设置或者委托设置,为公众提供电话通信服务,并按规定收取费用的电话设施。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置、经营和管理公用电话,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省邮电主管部门是本省公用电话的主管部门。
  地、市、县邮电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公用电话主管部门。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用电话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好公用电话设置、经营和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建设、土地、公安、工商行政、技术监督、物价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公用电话主管部门,做好公用电话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公用电话的设置

  第六条 邮电通信企业应当在下列场所和地点设置公用电话:
  (一)邮电营业场所;
  (二)机场、车站、码头、宾馆、饭店、商场、厂矿、医院、学校、旅游点、娱乐中心、公路沿线、农村乡镇等场所。
  大中城市的繁华街道每隔100米至少应当设置一部公用电话。其它城市及一般道路可以根据需要设置。
  大中城市居民区应设置可传呼的公用电话站;居民密集区应设置夜间应急公用电话。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