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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失效]

  第九条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文化娱乐经营项目,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方便群众。
  第十条 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必须具备下列条例:
  (一)有单位名称、地址和章程;
  (二)有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的场所、设施和从业人员;
  (三)文化娱乐场所的安全、消防和卫生设施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验收不合格不得开业;
  (四)有与其经营活动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第十一条 经营者歇业或者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到原发证部门办理注销或者变更手续。
  依法领取的证照不得涂改、转借、出租。
  第十二条 禁止利用文化娱乐活动宣扬封建迷信、凶杀暴力、淫秽色情以及其他有损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内容。
  第十三条 禁止在文化娱乐场所赌博、吸毒贩毒、卖淫嫖娼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四条 禁止在歌厅、舞厅、卡拉OK厅出售和饮用含酒精的饮料。
  第十五条 禁止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文化娱乐场所。
  第十六条 在中小学校周围二百米内不准开办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
  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的文化娱乐场所,经营者不得允许其进入,并设置明显的禁入标志。
  第十七条 经营者必须按照核准的经营项目、客容量等从事经济活动,按照预定、预告的经营内容和时间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维护经营场所的正常秩序,制止有悖于社会公德的行为,不得以色情等非法手段招徕顾客,不得擅自延长营业时间。

第三章 权益保护

  第十九条 经营者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自主经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有揭发、控告、申诉的权利。
  第二十条 经营者有权拒绝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外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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