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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太原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0月8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8日)废止

太原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
 (1998年8月28日太原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8年9月29日
 山西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文化娱乐市场的管理,促进文化娱乐市场的繁荣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娱乐需求,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指文化娱乐市场包括歌厅、舞厅、卡拉OK厅,附设卡拉OK设备或有歌手演唱(奏)的茶座、咖啡厅、酒吧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其他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文化娱乐经营、管理和参与文化娱乐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奠定本条例。
  第四条 文化娱乐市场的发展应当与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人民群众文化生活需求相适应,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相适应。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化娱乐市场的管理,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依靠人民群众开展社会监督,促进文化娱乐市场的健康发展。
  政府鼓励和扶持大众文化娱乐活动的发展,适当控制豪华型文化娱乐设施的建设。
  第六条 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文化娱乐市场的主管机关。
  县(市、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化娱乐市场的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卫生、物价、环保、市容、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文化娱乐市场依法管理。

第二章 审批与管理

  第七条 本市文化娱乐市场实行分级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第八条 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必须取得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文化经营许可证,凭文化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属于特种行业的,还须到公安部门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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