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西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监督管理办法[失效]

  第八条 民用建筑、民用地下建筑、地下防空工程不得用于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第九条 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专业防火规范;
  (二)安装有规范的防雷保护设施;
  (三)电气设备符合国家电器防爆标准;
  (四)生产设备与装置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有消防设施;
  (五)具有静电导除设施;
  (六)设置有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监测、报警、灭火等消防安全设施;
  (七)建立有义务消防组织。
  第十条 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须持有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核发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消防安全许可证》。
  第十一条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出厂时,必须有产品安全说明书。说明书中必须有法定检验机构测定的该物品的闪点、燃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数据和防火、灭火、安全储运的注意事项。
  第十二条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灌装容器、包装及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十三条 生产氢气、乙炔气、城市人工煤气必须报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批后,方可组织生产;新型复合燃料,必须通过省公安消防机构鉴定合格后方可进行生产。
  第十四条 大量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须征得所在地公安消防机构的同意。
  第十五条 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当遵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专用仓库、货场或其他专用储存设施,必须由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专人管理;
  (二)根据国家发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防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得在同一库房内储存;
  (三)不得超量储存。
  第十六条 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必须向公安消防机构申请办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储存消防安全许可证》,并建立入库验收,发货检查,出入库登记制度。凡包装、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或破损、残缺、渗漏、变形及物品变质、分解的,严禁出入库。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