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失效]

  (五)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
  (六)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
  (七)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
  (八)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
  (九)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
  (十)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
  (十一)传统产业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及高效农业新工艺、新技术。
  上述高新技术范围将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的不断发展而进行修订,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发布。
  第六条 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第五条所列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
  (二)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技术性收入和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的企业,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用于高新技术及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以上。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及产品研究、开发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五)技术开发型的企业,其技术性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技术性收入是指由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和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以及中试产品的收入。
  (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的企业必须具备2年以上的营运期,运行机制良好,年总收入在1500万元以上,全员劳动生产率在15万元/人·年以上,年人均利税在3万元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的技术开发型企业,年总收入在500万元以上。
  (七)有明确的企业章程和严格的技术、财务管理制度。
  (八)废水、废气、废渣排放量及噪声等环保指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第七条 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应当出具下列材料:
  (一)企业的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资产负债表、企业损益表、主要产品的技术水平、生产规模及销售收入、利税、创汇等内容);
  (二)填写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表、审批表;
  (三)科技成果鉴定证书和高新技术产品投产鉴定证书;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