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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废止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辽政发〔1999〕47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大连市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报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备案。
  本办法下发后,此前省政府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辽宁省人民政府
                         1999年12月27日
            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第三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省经贸、财政、国家税务和地方税务部门组成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第四条 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设在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承担以下职责:
  (一)研究决定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对申报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考核、审批、复审工作。
  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下设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咨询评审委员会,具体承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 根据世界科学技术发展现状,划定高新技术范围如下:
  (一)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
  (二)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
  (三)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
  (四)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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