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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省自学考试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省自学考试工作的通知
 (浙政发〔1999〕307号)


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我国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快高等专门人才培养步伐,缓解高等教育供需矛盾的有效途径。为进一步加快发展我省自学考试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现就加强我省自学考试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完善自学考试人才培养体系,充分发挥自学考试教育在高等专门人才、职业型实用人才培养中的作用。在巩固、完善和发展专科、中专自学考试教育的同时,积极拓展本科教育,实施硕士研究生教育,对完成学业者承认其学历;加快发展各类非学历证书教育,满足多样化的教育需求,提高各类实用型人才的专业素质,以全面贯彻“鼓励自学成才”的方针。
  二、大力推进自学考试向农村延伸工作。依托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设立乡镇自学考试联络站,继续巩固和发展乡镇自学考试基地。已经建站的乡镇要积极拓展乡镇自学考试联络站的功能,促使联络站向具有注册、助学等综合功能的工作站过渡,为农村学生学习提供有效的支持和服务。
  三、完善自学考试教育环节,强化考试管理。各地要统筹规划各种教育资源,积极建立县级自学考试助学中心,开展多种形式的助学活动;主考学校和有关高等学校要充分发挥师资、设备资源优势,积极承担自学考试的相关工作;鼓励高校、社会力量根据自学考试教育要求和管理规定开展助学。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强化考试管理,从严治考。委托自学考试机构开考专业的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考生的教育和管理。对违反纪律的工作人员及考生,所在单位及有关部门要严肃处理,确保自学考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在就业、工资、户籍管理上享受普通高校相同学历层次毕业生同等待遇。允许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在全省范围内自主择业,原系我省农业户口的,被机关和城镇企事业单位(包括个体私营企业单位)录(聘)用后,实行“农转非”政策,准予办理户籍随迁手续。凡参加国家学历文凭考试等国家其他学历教育考试,取得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学历者,可参照此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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