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改制后的学校后勤服务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和岗位效益工资制,可以根据国家规定,自主任免内部管理人员,自主招聘、辞退职工,自主确定企业内部分配,同时必须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职工的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险。为保证改制平衡过渡,学校原有后勤服务人员,原则上都有安排到后勤服务企业,工龄连续计算,保留档案工资,也可自主重新择业。
四、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和学校后勤服务企业以多种形式兴建学生公寓、食堂等生活后勤服务设施。企事业单位、非银行金融机构、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公民个人和境外人士,可以独资、合资、合作、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独立兴办或参与兴办后勤服务企业。后勤服务企业可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吸纳职工个人参股,鼓励经营者持大股。可以通过联合、兼并、控股、参股、转让、托管、租赁、承包等多种形式,跨校际、跨部门、跨地区进行资产优化组合,实行规模经营,建立后勤生产基地,采取连锁经营、直达供货、代理制等现代流通方式,不断降低成本,提高服务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
五、学校与后勤服务企业按市场经济原则,以契约方式确定双方的责、权、利。学校的行政后勤管理部门必须统一、精简、高效、廉洁,负责学校与后勤服务企业的联系、协调任务,与后勤服务企业共同制定、实施适应学校发展需要的后勤建设规划与措施。学校可以设立由行政后勤管理部门和师生代表组成的评估监督机构,对后勤服务的价格、质量和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依法维护学校和师生的权益,促使后勤服务企业规范经营。学校和师生可以自主选择满意的后勤服务企业为自己服务。
六、改革学校后勤服务收费管理制度。学校的后勤服务收费,由原来的行政性收费转为按经营服务性收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在省物价管理部门确定的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内,由后勤服务企业根据住宿条件、成本费用和投资回收年限与学校协商确定。要根据不同的住宿条件,适当拉开收费档次。学校要完善奖学金、困难补助和勤工助学制度,银行要积极发放贷学金,确保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获得必要的后勤服务。后勤服务企业要积极吸纳学生勤工助学。
七、后勤服务企业和其他社会企业可以利用学校的土地新建学生公寓、食堂等后勤服务设施,与学校以合同的形式约定经营年限,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服务对象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与原经营者续订经营合同,也可以多种形式转由其他后勤服务企业经营。学校的土地和后勤服务设施可以股权投资的形式,投入后勤服务企业并分享股权收益。鼓励后勤服务企业和其他社会企业征用土地兴建学生公寓及食堂等配套设施,所征用的土地视同教育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并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学生公寓等后勤服务建设项目,适用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免缴城市建设配套费。
八、为师生提供的食、宿等后勤服务属教育劳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地税部门审批后,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各类银行要通过抵押、担保、信用等多种形式,向后勤服务企业和社会其他企业提供贷款特别是中长期贷款,减化手续,优惠服务,大力支持学生公寓等后勤服务设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