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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高校后勤服务社会化若干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
 高校后勤服务社会化若干规定的通知
 (浙政发〔1999〕291号)


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推进高校后勤服务社会化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关于推进高效后勤服务社会化的若干规定

  为学校服务的后勤工作,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条件。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学校办社会”的后勤服务体制,使政府和学校背上了日益沉重的负担,严重阻碍了教育事业的发展。深化学校后勤改革,实行后勤服务社会化,有利于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加快学生公寓等后勤服务设施建设;有利于学校集中力量搞好教育教学,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有利于引入竞争机制,更好地为学校提供后勤服务,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推进高校后勤服务社会化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从现在起,用3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高校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各类高校的后勤服务工作,包括食宿、交通、通信、水电、修建、医疗等,原则上都要从学校行政管理体系中剥离出来,实行企业化经营,社会化运作,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高等教育发展相适应,政府指导扶持,社会广泛参与,学校有效监督的新型学校后勤服务体系。新建和迁扩建的高校必须实行后勤服务社会化。高中阶段的各类学校,也要积极推进后勤改革,逐步实现后勤服务社会化。
  二、学校现有后勤服务的资产和人员要有计划、有步骤地通过改组改制组建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后勤服务企业。要按照《公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办理产权划转手续和工商登记,组建成多元投资或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少数有条件的可以组建股份有限公司和后勤服务集团。后勤服务企业要确保为学校提供优质、优惠的后勤服务,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经营确有困难的,经学校批准,固定资产折旧可冲抵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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