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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镇财政建设工作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乡镇政府应建立综合财政预算,把乡镇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统一纳入乡镇财政管理。乡镇政府应根据综合财力状况,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安排支出。乡镇政府性支出资金应由乡镇财政统一安排和管理,对重大建设项目,应由上级财政部门审核资金的落实情况后,再按程序办理有关事项,不得超越财力可能搞建设。要严肃财经纪律,建立健全乡镇财务开支标准并严格执行,对乡镇政府日常支出管理原则上实行乡镇长“一支笔”审批制度,上级有关部门不得在乡镇乱开支出口子。
  对乡镇财政的历年累计赤字,要制定计划,逐年消化。在确保当年财政收支综合平衡的前提下,原则上预算内累计赤字3年内消化完毕,预算外累计赤字5年内消化完毕。对已经形成的乡镇政府的担保、集资及其他债权债务等,乡镇政府要组织力量,限期妥善处理。今后乡镇政府或财政不准提供经济担保。
  乡镇财政预算外资金收入是乡镇财政的主要来源之一,应纳入县对乡镇财政体制统一管理。除省政府另有规定的项目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乡镇各项收费中私自提成。乡镇收费要统一使用省级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
  五、加强乡镇财政组织建设,提高财政人员素质
  乡镇财政部门是乡镇政府的职能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应根据乡镇规模大小、经济发展情况,建立和完善乡镇财政工作机构,配备专职财政工作人员,重点选配好专职财政负责人和财政总预算会计,所需编制在乡镇行政编制中解决,以确保乡镇财政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地在加强乡镇财政机构建设的同时,要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定期对乡镇财政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作风正派的乡镇财政干部队伍。
  六、积极培育乡镇财源
  加强乡镇财源建设,使乡镇财政有可靠的收入来源,是开展乡镇财政工作的前提。根据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要求,乡镇财政要理清财源建设思路,继续支持乡镇企业发展,提高乡镇企业经济效益,巩固主体财源;大力发展效益农业,稳定基础财源;积极发展第三产业,培养新兴财源;积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拓展替代财源;加强乡镇税收征管,防止税收流失。在乡镇财源建设上,乡镇财政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引导企业、农户拓展新的经济发展路子。
  七、加强对乡镇政府财政财务工作的监督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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