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
加强乡镇财政建设工作的通知
(浙政发〔1999〕287号)
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我省自1985年建立乡镇财政体制以来,经过十多年的快速发展,乡镇财政责权基本明确,事权和财权比较好地得到结合,有效地发挥了乡镇政府生财、聚财和理财功能,为地方经济建设和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乡镇财政建设也暴露出不少问题,主要是乡镇财政职能不够健全、体制不够完善、预算约束不力、监督管理薄弱、机构建设滞后、乡镇财政赤字和政府负债逐年增加等。为了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建设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乡镇财政建设工作的领导
乡镇财政是我国财政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为乡镇政府履行政治、经济和各项社会管理职能提供财力保障,而且关系到国家基层政权的巩固和农村社会的稳定,对促进我省农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持续、快速、稳定发展,满足农村社会公共需求,推动我省小城镇和农村城市化建设,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都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乡镇财政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规范和完善有关管理制度,切实解决一些实际问题,把乡镇财政建设成职能完善、体制规范、财源稳固、制度健全、管理严格、收支平衡、高效精干的乡镇财政。
二、进一步明确乡镇财政职能
各级乡镇财政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财政财务制度。对乡镇范围内的政府性资金实行综合预算管理,协助上级财政部门组织好收入,协助乡镇政府采取切实措施培植财源;根据乡镇政府的事权范畴,安排好乡镇财政支出,实现资源有效配置,做到收支平衡、略有结余;负责和协助做好乡镇所属行政和企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监督管理。
三、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
各级政府应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财权与事权相结合”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在合理确定乡镇政府事权的前提下,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要充分运用“两保两挂”、“两保两联”的财政政策,因地制宜地建立起激励与约束相统一的理财机制,调动县乡两级政府培植财源、科学理财的积极性。
四、对乡镇财政实行综合预算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