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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畜牧业的通知

  3.对从事畜禽养殖、饲料生产和畜产品加工运销等企业,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给予税收优惠。对直接从事畜禽养殖的各畜牧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等单位销售自产的畜禽产品,包括经初加工以后仍属农业产品的,依法免征增值税。对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服务于畜牧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所得税。各地要加强对畜牧生产经营活动的税费管理,对生猪等征收的税款不得搞摊派,不得重复征收,不得提高标准。坚决制止各种形式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行为。
  4.按照扶持农业龙头企业的政策,对具有一定生产规模并经县级以上农业部门确认的畜禽饲养场(户)、畜产品专业市场、畜产品加工企业,要优先安排生产用地,优惠土地有偿使用的有关费用,其生产用水、用电等方面也要给予优惠和照顾。在山区县(市)荒地上建造畜禽栏舍需要用地的,可免收3-5年土地使用费。
  5.允许大型饲料加工企业、牧场特等经省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与农民直接签订自用饲料原粮的收购合同,实行产销直挂。
  6.有关保险机构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畜禽疫病保险业务,可由保险公司直接办理,也可由保险公司与当地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联合办理。
  五、加强领导,依法保护,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各级政府要切实把畜牧业作为农业和农村经济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将畜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规划、农业产业化发展等规划,明确发展重点,理清发展思路,制定有关扶持政策。各级领导要深入基层,做好调查研究,树典型,抓示范,及时协调解决畜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一个环节一个环节地抓好落实,务求抓出成效。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监督队伍建设。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依法做好动物检疫工作,抓好源头防疫,对重大动物疫病要实行计划免疫,强制免疫。一旦发生重大疫情,各级政府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坚决扑灭。要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形成与现代化畜牧业相适应的全省动物疫苗供应网络和疫病监测体系,确保畜牧业生产安全。按照与国际接轨的要求,经省农业部门统一规划,对畜禽商品量大、具有一定外向型的县(市),建设集中连片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控制和扑灭畜禽主要传染病,为扩大畜禽及其产品的出口创汇创造条件。切实加强种畜禽、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管理,依法严格实行生产、经营许可等制度,做好质量监测等工作,依法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种畜禽、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行为,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用的药物和其他物质,切实保护广大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要依法加强对名优畜产品的保护,努力创立一批在全省乃至全国都有一定知名度的名牌畜产品。
  各级农业、计划、财政、商业、外经贸、工商等职能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紧密配合,发挥职能优势,采取切实措施,大力支持畜牧业,为加快畜牧业发展多作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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