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深化改革,完善机制,鼓励全社会共同发展畜牧业。要坚持利用市场机制,鼓励多种经济成分以多种形式参与畜牧业生产、加工和流通。大力支持国有企业、乡镇集体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和广大农户,采取联营或股份合作等方式,组建畜牧龙头企业。当前要着重建立和完善企业的生产保护机制、自我约束机制、风险调节机制、法律保障机制等,充分调动和保护社会各方发展畜牧业的积极性。
(二)加快畜牧业科技进步。要加快畜牧业科技的开发应用,对一些科技含量高、影响面广、对整个畜牧业发展具有重大推进作用的高新技术,各级农业、科研部门要组织有关科研单位进行联合攻关。加大基因工程技术、畜禽新品种及配套的饲养管理和疫病防制技术、草食畜禽的高产饲养技术、饲料饲草资源开发利用技术、畜产品精深加工技术、畜禽新型高效饲料添加剂技术和集约化牧场环境污染控制技术等的研究推广力度。对畜牧业科技开发和推广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各级政府要给予奖励。按照技术要素参与分配的原则,鼓励畜牧科技人员深入生产第一线,用技术参股等形式,开展技术开发、技术承包、技术服务等,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三)巩固健全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要切实加强畜禽良种繁育推广、饲料供应、畜产品购销等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充分发挥各类服务组织和行业协会的作用,开展产前、产中、产后服务。进一步巩固完善畜牧兽医技术推广网络。各地要根据国家有关稳定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政策,切实抓好乡镇畜牧兽医站建设。各乡镇畜牧兽医站要充分利用自身的优势和技术特长,拓宽业务范围,增强服务功能,在畜牧产业化服务中不断发展、壮大。要加强乡镇畜牧兽医人员、畜禽规模饲养场(户)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实施畜牧兽医从业人员职业技能考核准入制度。
(四)落实各项扶持政策。要认真落实已经出台的各项有关畜牧业的政策,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促进畜牧业更快地发展。
1.各级政府要根据畜牧业发展的需要,增加对畜牧业的投入。各级农业发展基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等也要拿出一部分用于扶持畜牧业。省财政今年起加大对畜牧业的资金扶持力度,主要用于扶持畜禽种苗工程、先进技术推广、重大疫病防制等。各市、县要建立畜牧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为:各级财政视财力适当安排一部分;按不低于屠宰税入库税额15%提取的生猪稳定基金等。
2.各级金融机构要积极提供信贷支持,对上规模的畜禽饲养场(户)、饲料及兽药生产企业、畜产品加工企业和大型畜禽产品交易市场等,给予重点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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