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有关人员编制的管理权限上收到省一级。省以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编制数上划,其中:行政局按核定的行政编制数上划;实际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事业局和从事行政执行工作的稽查队,按实有人数上划,今后视情况逐步予以核定行政编制。
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新增职能,给予相应的编制保证。
3.省以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中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事业局和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稽查队,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有关具体问题,由省人事厅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研究确定。
4.严把人员素质关,保证管理体制改革顺利进行。自1998年7月16日起至重新统一核定编制之日止,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冻结进人。在此期间,除国家指令性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和按计划接收的大学毕业生,以及在1999年2月9日前因班子调整,按任免程序在规定职数内调入的班子成员外,调入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的人员一律不予承认,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清理。个别确因工作需要的特殊人才,报经省人事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后方能调入。
(三)干部管理。
各市(地)、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正、副局长(包括同级非领导职务,下同),征求当地同级干部管理部门意见后,由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决定并办理任免手续。其中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局长的任免,需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同意。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协助杭州、宁波市管理两市局领导班子。两市所属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局长的任免,需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
(四)财务经费管理。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经费实行统一管理。省以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经费按省编委核定的行政编制和依照公务员管理的编制数相应上划到省财政,统一纳入省财政支出预算。划转基数的计算标准,根据当地经济及财政状况,按照高于人均行政经费支出水平确定,具体由省财政厅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定。省以下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所属技术机构的事业经费,委托当地财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理。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财务管理办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省财政厅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另行制定。
财政部门要根据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其所属技术机构业务支出范围和事业发展需要,将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办案经费、装备经费及基础设施经费等,足额纳入财政支出预算,切实予以保障。其中公用经费按照高于当地一般行政机关的开支水平予以保证。要逐步解决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其所属技术机构基础设施条件简陋、设备陈旧等基本工作条件问题,妥善安排医疗改革和住房改革后的补贴经费。对省统一组织的专项性工作及项目等,省财政给予一定的专项经费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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