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
《防洪法》和中央相关部委的职能,省级部门的具体分工为,省水利厅负责归口行业管理;省建设厅和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的职责配合协助;省计经委负责综合协调。
各地政府可根据
《防洪法》和实际情况,确定有关部门的职责和分工。
四、城市防洪规划的编制和报批
城市防洪工程建设必须在科学的城市防洪规划指导下进行。为加快城市防洪工程建设步伐,各市、县必须首先加快、加强防洪规划的编制、审查、论证、批复工作。
(一)城市防洪规划是流域防洪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在制定城市防洪规划时,要根据整个地区流域的情况,把城市防洪设施建设与城市交通设施、农业园区以及城市新区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在新一轮城市规划制订和审批中,要进一步强化城市防洪的要求。城市防洪规划编制由水利部门牵头,建设、土管、交通、环保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工作。
(二)城市防洪规划的编制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具体要求如下:
第一类城市为11个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所在地城市,其防洪规划由乙级及其以上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其中,杭、甬、温三大城市由甲级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第二类城市为防洪任务重、情况复杂、上下游关系密切的县级城市,有龙游、兰溪、建德、桐庐、富阳、诸暨、嵊州、上虞、临安、德清、奉化、余姚、临海、龙泉、缙云、青田、永嘉、瑞安、平阳、苍南、乐清等21个县(市),其政府所在城镇防洪规划由乙级及其以上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第三类城市为其他县级城市,其防洪规划由丙级及其以上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各编制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范以及试行的《浙江省城市防洪规划编制导则及目录》开展工作,并对规划成果负责。
(三)规划审批
第一类城市: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计划、水利、建设、交通、环保、土管等有关部门初审,并报请省水利厅同意后,由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二类城市: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计划、水利、建设、交通、环保、土管等有关部门审查,并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请省水利厅同意后,由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三类城市: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计划、水利、建设、交通、环保、土管等有关部门审查,并报请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规划编制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在政府批复前对规划进行修正完善。各城市经批准的防洪实施规划文本均应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