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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防洪工程建设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
 加强城市防洪工程建设的通知
 (浙政〔1999〕8号)


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城市防洪工程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防洪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内容。加强城市防洪工作,是城市所在地政府责无旁贷的责任。近年来,各地政府十分重视城市防洪工程建设,城市防洪抗灾能力有很大提高。但是,从近几年遭受的几次洪涝灾害看,特别是今年杭嘉湖地区遭受的特大洪涝灾害表明,我省城市防洪在标准、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存在着许多薄弱环节,已严重阻碍了城市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的城市防洪规划和建设,特作如下通知:
  一、城市防洪建设总体思路和要求
  城市防洪建设的总体思路,要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远近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开发、治理、保护、管理并重,积极探索水利建设市场化运作的有效途径,切实提高全省城市抵御洪涝灾害的能力。
  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在加快已列入千里标准海塘和钱塘江千里标准江堤等重点工程建设的同时,要加快城市防洪工程建设。总体要求,1999年完成城市防洪规划并开展项目前期工作,2000年开始,在3-5年内完成城市防洪工程建设。
  防洪标准:杭州市100-300年一遇;宁波市、温州市、绍兴市、嘉兴市、湖州市、台州市、舟山市为100年一遇;其余城市为50年一遇。
  二、城市防洪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
  城市防洪的责任,应由城市所在地人民政府承担,城市政府的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城市防洪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以下简称《防洪法》)和国务院批转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国家计委、建设部、水利部《关于加强城市防洪工程的意见》的精神,我省要进一步落实城市防洪市、县长负责制。省政府与各市、县政府签订城市防洪工程目标责任书,实行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各市、县长对城市防洪工作负责,协调水利、建设等部门组织实施防洪工程。
  三、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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