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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年)》的通知

  3.到2002年,全省大中城市和艾滋病流行严重市(地)、县(市)在现有医疗机构中完善一所具备为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提供规范化治疗、护理、咨询和预防保健服务能力的医院,同时完成各类医疗卫生人员艾滋病专业知识系统培训。
  4.到2002年,全省85%以上的医疗卫生人员接受过性病专业知识的短期培训,85%的县(市、区)级以上的医疗机构能为性病病人提供规范的诊断、治疗、咨询等医疗保健服务。到2005年,将性病防治监测和健康教育纳入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四)建立和完善艾滋病、性病防治的有关法律、法规体系。
  1.到2002年,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和完善国家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配套性地方法规和行政性规章。明确政府各部门、社会各方面在艾滋病防制中的责任以及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权利和义务。
  2.建立和完善有关法规的执法监督和管理机制。加强监督执法力度,依法取缔非法采供血活动和非法性病诊疗活动。
  五、行动措施
  (一)加强领导,实施综合治理。
  1.各级政府要加强对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工作的领导,2000年3月底前,建立由政府领导负责和各有关部门参加的预防与控制艾滋病的领导组织或协调会议制度,认真组织落实规划的各项措施和指标要求,检查和督促各部门开展工作。各级政府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认真组织实施与评价,切实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2.卫生、宣传、教育、民政、妇联、公安和司法等有关部门应制定本部门的具体行动计划,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实施综合治理。
  3.坚持政府投入为主,分级承担,多渠道筹资的原则,保证规划的顺利实施。各级政府要统筹安排,落实规划所需经费,根据当地的实际增加经费投入。同时,还要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国际援助,拓宽筹资渠道,以保证防治工作的正常开展。
  4.充分发挥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区在防治艾滋病、性病工作中的作用。鼓励和支持有关社会团体开展全民普及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对有高危行为人群开展针对性宣传教育和行为的干预活动;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开展对医疗卫生人员和艾滋病、性病防治专业人员的艾滋病、性病专业培训;鼓励和支持有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开展艾滋病病人的家庭护理和心理咨询服务,尽可能为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提供帮助,在防止和减少对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其亲属、家庭成员的社会歧视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二)落实规划目标,实行分类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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