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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工作试行方案的通知[失效]

  四、资金使用
  (一)担保对象:除外国独资企业之外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资源环境保护要求,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注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有法定要求的注册资金,依法纳税,具有良好的经营管理能力,在有关商业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并经银行确认有一定资信等级,所在地财政出资入股担保公司的中小企业。工业企业需连续经营半年以上,非工业企业需连续经营1年以上(对承担经权威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中小企业不受连续经营期限的限制)。对省、市政府明确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项目;节约能源、降低物耗、提高产品质量、发展市场短缺的名优新产品项目;出口创汇、替代进口的项目;吸纳劳动力多、创造就业机会和增加税收收入的项目,给予优先担保。
  (二)担保范围及期限
  担保范围仅限于流动资金贷款。担保期限为1年。
  (三)担保程序:省属中小企业直接(或经主管部门)向担保公司提出申请,地、市、县级企业由同级财政部门初审后向担保公司提出申请。经担保公司初步审定后由申请企业填写《委托担保申请书》,并提供反映企业基本状况、落实反担保措施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担保公司评估审查后作出是否给予担保的决定。拟担保项目由担保公司出具合同文本,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后,办理签订有关合同手续。
  (四)担保费率:凡被担保的企业要按合同向担保公司交纳一定比例的担保费。担保费率根据担保金额、期限和风险程序按担保额0.4%至2%收取,对优先支持的项目和企业,担保费率不超过1%。其中,3个月期限为0.4%,6个月期限为0.7%,1年期限为1%。
  五、资金管理
  (一)担保公司应在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或合作伙伴银行开户。
  (二)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原则,担保公司货币形态的担保资金仅限于银行存款、买卖基金、买卖国债或金融债券以及财政部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严禁投资股票二级市场和向企业或项目直接投资。
  (三)非贷币形态的担保资金按国家规定进行管理。
  六、防范风险
  (一)加强外部对担保公司的监督,拟由省财政厅牵头,省经贸委、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审计厅、监察厅和主办商业银行参加,共用组建贷款信用担保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批准担保公司章程和担保资金管理办法,审议公司的经营方针和发展计划,对担保资金运用和担保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额度控制。担保公司注册资金与信用担保贷款的放大比例原则上控制在5倍以内,单项担保额度不超过申请担保企业资产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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