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行政复议规定》(发布日期:2004年5月2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1日)废止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行政复议案件
 办理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穗府〔1999〕85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已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为了确保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的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广州市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政府法制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广州市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复议申请人以书面方式申请复议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二份(口头申请除外)。被申请人是两个以上的,每增加一个,应增加一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公民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机关对该组织成立时的批件。
  (三)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
  (四)其它必要的证据材料。
  第三条 复议申请书应列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被申请人基本情况(名称、地址)。
  (三)申请复议的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
  (四)申请提出的时间。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