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行政复议规定》(发布日期:2004年5月2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1日)废止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行政复议案件
办理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穗府〔1999〕85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已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为了确保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的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广州市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政府法制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广州市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复议申请人以书面方式申请复议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二份(口头申请除外)。被申请人是两个以上的,每增加一个,应增加一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公民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机关对该组织成立时的批件。
(三)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
(四)其它必要的证据材料。
第三条 复议申请书应列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被申请人基本情况(名称、地址)。
(三)申请复议的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
(四)申请提出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