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八、省直有关部门要依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服务事项、办事程序、所需申报文件、工作时限等,把服务省外在滇投资企业纳入各自的工作范围,切实提高办事效率,做到制度公开、政策透明,提供优质、规范、方便的服务。
二十九、外省来滇投资兴办教育、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可享受本规定的相关优惠待遇;省内地区间相互投资独立的独资、合资、合作企业可依照本规定执行。
三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本规定第六、七、八条所涉及的优惠政策,分别执行《关于实施“五分”政策的试行意见》(云政办发〔1999〕10号),《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若干意见》(云发〔1998〕10号),《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乡镇企业改革、发展与提高的若干意见》(云发〔1998〕23号)、《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云发〔1998〕9号)、《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决定》(云发〔1998〕25号)的有关条款。
贯彻实施《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省外来滇投资发展
的若干规定》需制定配套实施细则的部门和内容
一、省经协办
1.有关省外在滇投资企业认证方面的细则(第二条);
2.有关省外在滇投资企业享受我省给予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认证方面的细则(第七条);
3.有关省外在滇投资企业加入各类行业协会方面的办法(第二十四条);
4.有关表彰和奖励省外在滇投资企业方面的细则(第二十四条);
二、省监察厅、省经协办
5.有关云南省省外在滇投资企业投诉中心工作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三、省教委
6.有关省外在滇投资企业外省籍员工子女在我省借读方面的细则(第二十二条);
四、省外办
7.有关为省外在滇投资企业提供外事服务方面的细则(第十七条);
五、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