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省外在滇投资企业应按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参加社会统筹保险,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生育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
二十一、省外在滇投资企业的外省籍员工和我省引进的各类人才,可参加我省组织的职业继续教育,并可向人事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参加各类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定。
二十二、户口不在我省的省外在滇投资企业员工子女需在当地小学、初中借读的,由教育部门就近安排学校借读,按统一标准收取借读费。
二十三、省外在滇投资企业所携带的非我省牌照车辆,经审查,车辆档案合格的,可办理转籍手续,调换我省牌照。
二十四、省外在滇投资企业可由经协部门介绍,加入我省各相关行业协会;可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参照我省的参政、议政活动和各类先进、模范评选活动。对我省作出重大贡献的省外在滇投资企业,各级政府可给予表彰和奖励,并通报投资来源地政府。
二十五、实行《省外在滇投资企业收费登记卡》制度,坚决制止各种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收费单位收费时,必须出示经物价部门年度审验合格的《收费许可证》,按照《收费许可证》核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逐项认真填写并签章;不按规定办理的,省外在滇投资企业有权拒付,并向物价、监察等部门举报。
二十六、依法保护省外在滇投资企业所拥有的有形资产,无形资产,按合同所分得的利润、产品及其他合法权益。净化市场环境,打击假冒伪劣;对侵犯省外在滇投资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企业有权向相关部门举报或向云南省省外在滇投资企业投诉中心投诉;对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坚决查处,依法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十七、全省各级经协部门作为同级政府对内开放工作的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强与相关部门联系,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及时掌握省外在滇投资企业的情况,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实际问题,督促检查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协助有关部门依法保护企业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认真有效地做好管理、协调和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