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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省外来滇投资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省外企业兼并、收购我省企业,涉及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可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涉及划拨土地且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可继续保留划拨用地方式。
  十二、省外投资者在我省投资100万元以上,连续经营2年且企业累计纳税20万元以上的,可将1名外省籍管理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入投资所在地,投资农业基础设施的,条件还可适当放宽;具有高级以上职称的各类人才受聘到我省工作的,可将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入用人单位所在地;来滇投资医院、学校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其创办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可迁入项目所在地。
  十三、省外在滇投资企业需申请使用云南省政府设立的各类投资、科研、经营基金(专项资金),对符合相应基金(资金)使用条件的,与我省企业同等对待。
  十四、省外在滇投资企业具备条件的,在引进技术设备、申请进出口经营权、参加境外招商和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参与配额许可证投标、申办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等方面,与我省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十五、省外在滇投资企业办理用地、规划、设计、供水、供电、供气、环保、通讯、安全、消防等手续,凡企业申报文件有效、齐备,相关部门须在规定时限内办妥有关手续。
  十六、省外在滇投资企业办理开户、结算、贷款证申请和本、外币业务,金融机构实行优质服务。具备条件的省外在滇投资企业可选择合适的银行建立银行合作关系,并按有关规定试行主办银行制度。
  十七、省外在滇投资企业申请到港、澳、及国外设立分支机构,或邀请外商来滇进行商务活动,可由我省外经、外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提供服务,帮助申请赴港、澳或国外常驻人员指标和办理有关人员出入境签证手续。
  十八、省外在滇投资企业需引进留学生和外国专家,在立项申请、经费资助、经费有偿使用、贷款贴息等方面,与我省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十九、省外在滇投资企业在产品认定、资质评审、经营权限审批,以及项目招投标、业务承接、市场准入等方面,与我省企业一视同仁,同等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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