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省外在滇投资企业要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
云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的规定,按企业属地原则办理统计登记注册手续。我省县以上统计部门要将省外在滇投资企业纳入我省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全面、准确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
六、省外县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省外投资者来我省投资兴办或联办企业,要求实行按股分利、按股分税、按股分劳和按股分值的,可按我省关于实施“五分”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省外在滇投资企业中的独资企业和企业注册资本金中省外投资占51%以上或省外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合资、合作企业,凡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享受我省权限范围内给予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八、省外在滇投资企业属乡镇企业、个体私营企业、高校技术企业,或转让高新技术成果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我省给予省内同类企业的优惠政策,与我省企业同等对待。
九、省外在滇投资企业投资基础设施、生物资源开发、旅游、农牧林、环保等我省鼓励发展的重点产业,开发我省优势、特色产品,或到我省贫困地区投资兴业的,各地区可给予享受更为优惠的政策。
十、省外企业兼并、收购我省企业,我省被兼并、收购企业所占用的各级财政周转金借款,经同级政府或财政批准,可转为我省对企业的投资或入股。兼并我省实行独立核算的亏损企业,自签约之日起,3年内企业所得税经税务部门征收后,由同级财政返还。
十一、省外在滇投资企业的生产用地可根据我省产业政策和企业用地的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对投向我省鼓励发展的重点产业项目,土地出让金可由当地政府酌情予以优惠;对投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征地费,可作为我省股份折股投资;对投资“两高一优”的农业项目,可采用“保权出租”的方式提供用地;对需占用大宗土地且一次难以付清出让金的项目,可实行分期付款和年租制;对投向贫困、特困、民族地区的项目,经批准,可采用无偿划拨的方式提供项目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