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省外
来滇投资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云政发〔1999〕219号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省外来滇投资发展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相应的部门《实施细则》,报省政府办公厅审定后下发系统内实施。积极推进省际间合作,进一步扩大全省对国内开放工作。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省外来滇投资发展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扩大对内开放,积极推进省际间合作,鼓励省外各级政府、各种所有制企业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投资者、国内专业技术人才等(以下简称省外投资者)来滇投资发展,共享发展机遇,共图经济繁荣,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鼓励省外投资者以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为指导来滇投资发展,注册设立独资、合资、合作企业,或参股、控股、兼并、收购我省企业,与外商在滇兴办外商投资企业,以资金、专利、技术成果等来滇创办联办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兴办教育、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注册设立中介、信息服务机构。
二、凡在我省行政辖区内依法设立的省外独资企业及企业注册资本金中省外投资占25%以上或省外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合资、合作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统称省外在滇投资企业。省外在滇投资企业经所在地经协部门认定后,领取《省外在滇投资企业认证书》。各有关部门对持有《认证书》的企业,按本规定给予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三、省外在滇投资企业办理工商登记,企业名称可使用原企业字号,也可在名称前加冠“云南”字样。大型企业(集团)名称可不反映行业特点,对要求冠“中国”名称的,由省工商局代其向国家工商局申报。
四、省外在滇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进行报批或登记,相关管理部门按管理权限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办理审批或上报手续,对符合产业导向的省外在滇独资项目和不以国有资产作价入股的合资、合作项目,以及不需要全省综合平衡建设资金与建设条件的项目,不再进行审批,实行登记备案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