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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陈粮及陈化粮销售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各储粮单位在向当地政府上报处理陈粮及陈化粮的申请报告时,必须出具粮油质检机构的鉴定报告,同时实事求是地列明陈化原因。各级政府在批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处理陈粮及陈化粮时必须以鉴定报告为依据。
  3.为加快做好全省各级、各类陈粮及陈化粮的鉴定工作,可采取以下方式加快鉴定步伐:一是由有资质的质检机构派出技术骨干,到有条件的有关地州质检机构协助工作,负责出具质检报告。二是由当地技术监督、粮食部门共同对所在地库存粮食抽(扦)样送检。三是1998年10月以来经楚雄粮油检验机构检测过的粮食,不再重检,只需对检测结果根据《粮食陈化鉴定管理办法》和《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试行)进行判定。各级质检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鉴定工作步伐,各级粮食部门应主动配合质检部门做好工作,力争在2000年3月底以前完成此次质检鉴定任务。
  4.经质检鉴定后,各级储备粮中的陈粮及陈化粮由各级政府分级核实,分清责任;企业周转粮中的陈粮及陈化粮由各级粮食管理部门核实,分清责任。通过清理和鉴定,各级政府要切实搞清底数,分清省、地、县各级各类陈粮及陈化粮的品种、数量及成本价格。
  三、陈粮及陈化粮的销售处理办法
  为避免陈粮及陈化粮处理过于集中而冲击市场粮价,影响粮食顺价销售,各地在具体操作上,应采取分期分批的办法进行销售,处理好陈粮及陈化粮销售与正常粮销售的关系。
  1.先行启动省级储备粮中的陈粮及陈化粮销售处理工作。各地要按照省计委等有关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行省级储备粮油陈化情况清查的通知》(云计市场〔1999〕730号)要求,尽快把鉴定清查扫尾工作做好,清查质检结果出来后由省政府责成省级有关部门根据清查、鉴定和核实结果,分清责任,提出处理销售办法和补贴政策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省级储备粮中的陈粮及陈化粮的处理,在市场条件可能的情况下,原则上在1999年粮食年度内销售完毕。
  2.各地、县所属储备粮和周转粮中陈粮及陈化粮的处理要按照本通知的精神,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责成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经当地政府批准,有步骤、有计划地分步销售处理。各地、县所属储备粮和周转粮中的陈粮及陈化粮原则上在2000年8月底以前销售完毕。
  3.对于中央储备粮中的陈粮及陈化粮,未经批准,各地不得擅自销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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