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陈粮及陈化粮销售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政发〔1999〕218号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处理陈粮及陈化粮的政策规定,确保全省陈粮及陈化粮销售处理工作稳妥、有序、规范地进行,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1999〕11号)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补充通知》(国发〔1999〕20号)精神及国家有关部门关于陈粮及陈化粮处理的有关规定,按照《
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发〔1999〕166号)确定的陈粮及陈化粮处理的原则,结合我省粮改的实际情况,现就我省陈粮及陈化粮销售处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严格遵照执行。
一、陈粮及陈化粮的处理实行分级负责制
根据粮食行政首长分级负责制责权划分的原则,我省各级、各类陈粮及陈化粮的处理,实行“谁的粮、谁清理、谁核实、谁处理、谁承担补贴”的方针,采取以下步骤进行处理:一、质量鉴定,二、审定数量,三、安排计划销售处理,四、分清责任、分别落实和承担差价损失。
1.中央储备粮中的陈粮及陈化粮处理由省粮食局按中央规定申报国家粮食储备局批准后进行。
2.省级储备及用于全省总量平衡的陈粮及陈化粮,根据清查和鉴定结果,由省政府责成省级有关部门核实,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处理。
3.地县负责清理核实各自储备的陈粮及陈化粮,可参照省级储备粮油的清理办法(云计市场〔1999〕730号),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清理并负责处理。
4.各级政府储备粮以外的企业周转粮中的陈粮及陈化粮,由各级粮食部门及企业负责清理,仍按分级负责的原则处理。
二、陈粮及陈化粮的质检鉴定和核实
1.全省陈粮及陈化粮的鉴定工作必须严格按照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等四部门发布的《粮食陈化鉴定管理办法》(质技监局监发〔1999〕150号)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放宽陈粮及陈化粮认定标准。各地陈粮及陈化粮鉴定的承检机构为国家、省认定的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和楚雄、昆明、曲靖、红河、大理六家粮油质检站(所)。全省各级、各类性质粮食中凡被鉴定为陈化和5年以上不宜存的的粮食(以1999年粮食年度为限)均纳入销售处理范围。全省陈粮及陈化粮的鉴定工作由省技术监督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