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有关单位在进行项目前期工作时,必须按《
公司法》和本《办法》的规定,认真开展工作,在编制各种报批文件中要增加有关项目法人的内容。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及时成立项目法人筹备组;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要积极筹措建设资金,办理公司登记。在报批初步设计文件前,项目单位必须完成公司的注册工作,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到位开展工作。各级计委在履行项目审批程序如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时,要把组建项目法人作为重要的审查内容,对其可行性、规范性、合法性、资信性进行认真的评估审查,严格把关。对不符合本通知要求,不实行法人责任制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协助项目法人开展工作,帮助项目法人落实策划、筹资、建设、经营过程的自主权,同时要督促项目法人相应的责任到位,落实项目法人的责、权、利。项目法人要正确地理解和行使权力,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地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投资建设领域的方针政策,确保各项建设任务的完成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贯彻落实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加强学习和宣传,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计划、工商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和配合。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落实项目实行法人责任制,加强领导,加强协调和组织领导。各级计委要认真做好项目法人责任制实施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将贯彻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与执行《
招标投标法》有机地结合起来,推动投资建设工作的规范化和法制化。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施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投资责任约束机制,规范项目法人的行为,明确其责、权、利,提高投资效益,根据《
公司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