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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豫沪合作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失效]

  五、上海在豫投资经省认定的高新技术重点项目,减半收取购置生产经营用房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为实施高新技术重点项目需新建企业或组建高新技术转化项目公司时,按规定免收国家行政机关事业性收费。
  六、鼓励上海高新技术成果在河南转化,凡以高新技术兴办的合资、合作或独资项目,河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化财政贴息资金优先给予支持。
  七、上海的高新技术成果可以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投资,最高可占股份或出资比例的35%。上海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八、上海在豫产品出口企业,凡年度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值总额70%以上的,由当地财政返还所得税的50%给企业。同时,3年内地方留成的25%增值税部分由当地财政全额返还给企业。
  九、上海在豫企业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用于在豫再投资,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的,经当地政府批准,退还其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的50%。
  十、符合河南省工业经济结构调整项目条件的豫沪合作项目,省工业经济结构调整专项资金优先安排。
  十一、沪豫两地联合开发、研制河南急需的关键技术和产品,在省科技“三项”费用安排上给予优先支持。
  十二、上海企业兼并河南省企业可享受河南省有关财税、金融政策。被兼并企业原来享受的优惠政策,可以带入兼并企业继续享受,兼并企业可以享受被兼并企业所在地政府制订的有关兼并方面的优惠政策。符合国家规定的,优先安排上报冲销银行呆坏帐准备金计划。
  十三、上海企业兼并、收购河南处乡镇企业,出资在25%以上的视同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相应待遇。承包、租赁乡镇企业,享受河南省乡镇企业有关政策。
  十四、对上海在豫企业,河南工商、税务、海关等单位在工商注册、税务登记、海关报关等方面提供优先服务,简化有关手续。
  十五、上海在豫企业在企业和产品认定、资质评审、经营权限审批、项目招投标、业务承接以及上市公司申报、企业债券发行、银行信贷、行业信息服务等方面与省内企业享有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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