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7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7日)废止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豫沪
合作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豫政〔2000〕2号 二000年一月七日)
现将《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豫沪合作的若干政策意见》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豫沪合作是我省实施东引西进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我省工业经济结构调整、促进技术进步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我省加大对外开放工作力度的具体途径。希望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开展豫沪合作重要意义的认识,落实责任,扎实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为成功开展豫沪合作创造良好的条件。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豫沪合作的若干政策意见
根据河南省政府与上海市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上海市与河南省经济合作的意见》,为进一步促进豫沪合作全面深入地开展,实现优势互补、互惠互利、联合发展、共同繁荣,特制订关于推动豫沪合作的若干政策意见。
一、上海在豫企业用地,在土地出让金上予以优惠。兴办开发性农业、林业、牧业和基础设施、公益事业项目的,可以划拨使用土地;兴办工业、旅游等其它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土地出让金予以优惠。
二、1999年至2003年上海在豫新办企业在基本建设中涉及的国家和省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煤气初装费、自来水增容、供电站贴费等)减半计收。
三、上海在河南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新办的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在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5年内根据当地财政状况,由当地财政部门将企业缴纳所得税额的15%-30%返还给企业。
四、上海在豫投资经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之日起2年内,按法定税率征收所得税,当地财政全额返还(设在国家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2年后部分返还所得税,使其所得税实际税赋为15%;对其投产之日起2年内所征增值税地方留成(25%)部分,当地财政部门返还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