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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清理整顿小玻璃厂小水泥厂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2、1997年6月5日以后新建成的小玻璃厂、小水泥厂一律于1999年底前取缔。
  3、于1999年底前对所有“小平拉”玻璃厂实施关闭、对四机以下(含四机)垂直引上平板玻璃生产线实施淘汰。
  4、对水泥普通立窑生产线和窑径小于2米(含2米)的机械化立窑于1999年底前实施关闭或淘汰,对窑径小于2.2米(含2.2米)的机械化立窑于2000年底前予以关闭或淘汰。
  5、在国家确定的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及省会城市和重点旅游城市内超标排放的小玻璃厂、小水泥厂于1999年底前关闭。
  (二)清理整顿工作目标。我省清理整顿小玻璃厂小水泥厂的工作目标是:淘汰平板玻璃400万重量箱、水泥700万吨的落后生产能力。
  1、1999年底前关闭“小平拉”玻璃生产能力300万重量箱、淘汰四机以下垂直引上玻璃生产能力100万重量箱。
  2、1999年底前取缔无生产许可证小水泥生产企业生产能力230万吨,关闭普通立窑及窑径小于2米(含2米)的机械化立窑小水泥企业和淘汰窑径小于2米(含2米)的机械化立窑生产线生产能力120万吨。2000年底前关闭窑径小于2.2米(含2.2米)的机械化立窑企业(生产线),淘汰生产能力350万吨。
  二、清理整顿企业(生产线)的确定
  (一)国家经贸委国经贸建材〔1999〕715号文所公布的取缔、关闭、淘汰小玻璃厂小水泥厂企业(生产线),以及虽未列入名单但经市地清理办确认属于清理整顿范围的企业(生产线)。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正在申领生产许可证的水泥企业不属于无证企业,不列入清理整顿对象。
  (三)1997年6月5日前已经投产的由窑径2.2米以下的机械化立窑扩径改造为窑径2.2米以上机械化立窑企业(生产线),经市地清理办确认,报省清理办备案后,可不列为清理对象。省清理办要进行抽查,情况不实者追究市地清理办的责任。
  三、清理整顿的主要措施
  (一)我省清理整顿小玻璃厂小水泥厂工作时限为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至2000年12月31日。清理整顿期间,各市地一律禁止新开工玻璃、水泥建设项目。
  (二)凡取缔、关闭的小玻璃厂、水泥厂应立即停止玻璃及水泥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依法清理债权债务,并限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的,技术监督部门要依法收回其生产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银行(信用社)要停发贷款,电力企业要停止供电,环保部门要吊销其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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