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清理整顿
小玻璃厂小水泥厂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豫政〔1999〕98号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河南省清理整顿小玻璃厂小水泥厂工作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清理整顿小玻璃厂小水泥厂工作实施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清理整顿小玻璃厂小水泥厂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49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提高我省玻璃和水泥产品质量,保护资源和环境,规范建材产品生产经营秩序,优化建材工业结构,促进建材工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建材行业政策,对我省清理整顿小玻璃厂小水泥厂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清理整顿的对象、范围和目标
(一)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发布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的通知》(国办发〔1984〕54号)、国家经贸委《关于公布取缔、淘汰小玻璃厂小水泥厂企业(生产线)名单的通知》(国经贸建材〔1999〕715号)、《
关于公布第一批严重污染环境(大气)的淘汰工艺与设备名录的通知》(国经贸资〔1997〕367号)、《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国家经贸委〔1999〕第6号令),根据国务院《通知》的规定,下列小玻璃厂、小水泥厂(生产线),属于清理整顿范围:
1、凡没有生产许可证的水泥生产企业一律于1999年底前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