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在经费使用上,要将主要靠拨款驱动的后勤运行机制改为主要靠市场驱动的运行机制。后勤由行政拨款改为服务收费后,学校财务要将公用经费尽可能分配到校内有关部门,对教职工的福利性补贴改“暗补”为“明补”,对后勤实体要根据实际成本发生情况,严格成本核算,保证同类同口径的服务收费低于社会行业标准,并建立起以岗位、贡献、效益为主,兼顾公平的企业工资、奖金制度。后勤改革后,政府对学校拨付的后勤经费不能减少,学校以往对后勤方面的经费补贴要逐年递减、3年减完,以加强教学、科研设施建设。
11、在管理和服务上,后勤实体要处理好经营与服务、学校利益与后勤实体利益的关系,坚持服务、育人的根本宗旨,树立良好形象,以自身的优质服务、合理价格争取师生的理解和支持;同时,要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全面推行标准化管理和服务,提高质量和效益。
四、配套政策
12、从今年起,对高校新增建的学生宿舍及其他后勤服务设施项目,经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核认定后,计划部门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从快审批、专项下达,学校可同时办理开工手续。城市规划、建设、土地、环保等部门要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采取现场集中办公的方法一次办完相关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减免有关的税费。同时,要确保水、电、气及时供应,涉及到项目建设中的道路、广场、绿地提前安排,并在减免基建前期税费等方面执行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豫发〔1994〕18号文)的有关规定。
经省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在校外建设的学生宿舍及其它后勤服务设施,享受校内同类建设项目相同的优惠政策。
13、土地、城建等部门对高校建设用地和改制后组建的后勤服务企业发展所征用的土地,应比照高校所在地市政基础建设用地的最优惠政策执行,并优先保证用地指标。高校后勤服务企业从事的提供餐用副食购销及其它服务性业务,经当地税,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14、对企业和社会力量用于建设校舍及其他后勤服务设施的捐款,执行国家税收法规统一规定的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对新建和改建的后勤设施的服务收费,要按照“优质服务、优价收费”的原则核定。具体标准由省教委提出意见,报省物价部门认可。对国家投资建设的原有后勤设施,尤其是对保障学生基本生活需要所提供的后勤服务收费,仍要实行相应的优惠价格,不能因为后勤改革而增加学生的负担。同时,要在继续完善特困生救助办法的基础上,尽可能多地提供勤工助学岗位,注意解决好特困生的生活困难。
15、设立专项资金,加快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进程。按照财政隶属关系,由省或市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按项目补助高校用于维修改造严重陈旧、老化的供水、供电、地下管道及食堂设备等后勤基础设施。同时,对高校利用信贷资金建设的教学、科研等服务设施,从新增的各级教育经费中列出专款,按项目给予贷款贴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