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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工业龙头企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政府行政事业单位采购大宗物品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龙头企业产品;省、市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龙头企业无须经资格审查,可直接参与招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中标或采购其产品。
  对龙头企业的产品出口,要通过优先退税、逐步试行设立保税工厂和优先实行无纸化报关等措施给予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优先办理自营进出口权申报手续,并在进口重要工业品、原材料等方面给予支持。
  支持有条件的龙头企业在海外设立研究中心、产品销售服务中心,支持企业将长线生产能力转移到海外办厂,发展带料加工。
  对企业的科技、管理人员出国出境,要简化程序,优先审批。确属业务需要者,给予办理多次往返港澳通行证和一次审批一年有效的出国任务批件。
  (四)增强科技开发能力。技术进步是实现企业集约经营的重要途径。企业要通过建立自主创新的技术进步机制,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的开发和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增强发展后劲,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支持企业办好研究开发机构。技术中心的建设,以企业投入为主。每个省级重点工程技术中心,省财政给予200万元补贴。对具备条件的企业,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
  对于符合条件的改造项目,应优先推荐其申报国家级技改贴息项目、技术开发项目和重大装备国产化项目,以争取国家的直接支持。
  鼓励企业增提技术开发费。龙头企业每年提取的开发费,应不低于当年销售收入的3 ̄5%,并按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年增幅在10%以上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纳所得税额。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年终考核时技术开发投入可视同实现利润计算其效益。
  对符合产业政策并被列为国家和省重点项目和生产性基建项目,经税务部门批准,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可实行优惠。
  (五)拓宽企业融资渠道。资金是保证企业发展的重要条件。要在国家金融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用市场经济的手段大力拓宽企业的融资渠道,以满足龙头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对资金的需求。
  参照国家对520户重点企业的做法,建立龙头企业的主办银行制度。银行根据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和发展前景核定授信额度,并签订“银企合作协议”,给予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结算、信息咨询等方面的支持。
  优先推荐龙头企业发行股票并上市。支持龙头企业优先“买壳”、“借壳”上市,优先安排龙头企业发行债券。积极支持企业成立财务结算中心,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财务结算中心内部资金结算收入视同管理费处理。
  (六)加大资产重组力度。龙头企业要通过资产的优化重组,走内涵为主的发展路子。要按照有利于突出主业、有利于强化管理、有利于提高资产营运效益的原则,对企业的存量资产进行战略性的重组,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形成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组织结构和资产格局。
  要鼓励龙头企业进行有效扩张。龙头企业要充分利用自身的优势,尤其是品牌、技术、人才、管理和营销网络等无形资产的优势,通过兼并互补性强的企业实行低成本扩张。对符合政策的兼并项目,要优先推荐列入国家的《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享受冲销国家银行呆帐准备金的优惠政策。
  支持龙头企业依据现有法规,通过各种方式盘活土地资产。把土地置换作为引资的企业,其土地使用权不发生转移的,5年内可继续保留划拨土地性质;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要依法办理出让手续,但企业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作为国家资本金全部返还给企业,同时免收出让过程的各种税费或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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