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
关于整顿财政国债中介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1999〕161号 1999年12月3日)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整顿财政国债中介机构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整顿财政国债中介机构的实施意见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整顿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5〕52号)精神,现就我区整顿财政国债中介机构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整顿工作的主要原则和内容
本实施意见和所称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是指自治区财政国债服务中心和各地、市、县财政国债服务部。
整顿财政国债中介机构的原则是:统一部署、分类指导、先易后难、逐步推进。
自治区财政国债服务中心以及各地、市、县财政国债服务部,凡有条件转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小企业担保等其他机构的,要积极创造条件,做好业务和债权债务的移交工作。没有条件转成其他机构的要逐步撤销,国债业务交由金融机构办理,但债权债务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以上单位无论转轨或撤销,一律要在2000年1月底前完成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工作。整个整顿工作于2001年底以前完成。
二、整顿工作的政策措施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对财政国债中介机构的业务进行全面清查,对财产损益、债权债务进行核实、登记、造册,摸清家底,形成报告,于1999年底前报财政厅。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国债服务工作,维护国债信誉。财政国债中介机构在撤销前,一定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债的各项规定,继续做好已发行凭证式国债的提前兑付和到期国债的正常兑付工作,不得从事国债转让业务,不得办理债券发行业务和国家禁止的其他业务。
(三)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撤销的准备工作。一是要将工作人员进行妥善安置;二是处理好债权债务,特别要解决好柜台支付困难问题,防止出现兑付国债支付危机;三是对国债服务部代理发行的债券,做好提前兑付、到期兑付工作,可由当地财政部门或委托其他金融机构继续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