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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学校体育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6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6日)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学校体育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1999〕122号 1999年12月1日)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学校体育工作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学校体育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发展学校体育事业,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成长,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的体育工作。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协调、指导、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体育工作。
  学校具体组织实施学校体育工作。
  第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体育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加强对学校体育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各级教学研究机构应当配备专职体育教研员,建立体育中心教研组,开展体育教学研究并组织各个学校骨干体育教师进行体育教研活动。
  第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实行和不断完善学校体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将执行学校体育工作目标管理的情况作为考核学校及其负责人的一项主要内容。
  第六条 中小学和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的一、二年级应当开设体育课。普通高等学校对三年级以上学生开设体育选修课。
  第七条 体育课教学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执行教学计划,保证体育课时,不得随意停课; 
  (二)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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