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失效]

  第七条 凡年满十六周岁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均可凭《失业证》或者《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或者《外来人员就业证》,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求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劳动者求职,应当按照下例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一)城镇劳动者,向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领取《失业证》;
  (二)农村劳动者,向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领取《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
  (三)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劳动者,凭《失业证》或者《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向就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领取《外来人员就业证》。
  《失业证》、《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外来人员就业证》由自治区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九条 劳动者求职,应当到职业介绍机构办理求职登记。
  求职者职业技能未达到职业要求的,应当参加职业技能或者专业技术培训,提高就业能力。

第三章 用工

  第十条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用人自主权。
  用人单位招(聘)用劳动者,应当通过劳动力市场进行,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
  第十一条 自治区实行用人单位空岗报告制度。用人单位每年十二月份向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及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报告一次工作岗位空缺情况。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招(聘)用劳动者,应当制定和发布招(聘)用简章(广告)。招(聘)用简章(广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用人单位名称、性质及主要生产经营项目;
  (二)招(聘)用方式、人数、条件;
  (三)被招(聘)用人员从事的岗位、工种和所需要提供的职业资格证书;
  (四)试用期限及劳动合同期限;
  (五)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
  (六)报名时间、地点和考核录用办法;
  (七)被招(聘)用人员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招(聘)用简章(广告)应当经县级以上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批。
  未经审批的招(聘)用简章(广告),广告主、广告经营单位、广告发布者不得向社会发布。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