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4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4日)废止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3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已经1999年12月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马启智
1999年12月8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劳动力市场管理,建立规范有序的劳动力市场运行机制,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劳动力市场进行的择业求职、招(聘)用人、职业介绍活动,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劳动力市场运行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努力开展就业岗位,多渠道、多形式促进就业。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力市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受同级劳动行政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劳动力市场的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公安、财政、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劳动力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求职
第六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和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