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公民身份号码制度的通知
(穗府〔1999〕84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
国务院《关于实行公民身份号码制度的决定》(国发〔1999〕15号),从1999年10月1日起在全国建立和实行公民身份号码制度。为推动我市全面推行公民身份号码制度工作的顺利开展,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在我市全面推行公民身份号码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实行公民身份号码制度的重要意义
公民身份号码是国家为每个公民自出生之日起编定的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将在我国公民办理涉及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等权益事务方面广泛使用,既起到识别、确认公民身份的重要作用,又可通过计算机的应用提高办事效率和管理水平。建立和实行公民身份号码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决策,是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加强社会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建设。这一制度的实施,对于方便公民社会生活、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加强国家行政管理、维护社会秩序,进而在我国逐步实现社会信息管理现代化,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配套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因此,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认真做好实施公民身份号码制度的各项工作。
二、认真做好18位码居民身份证的发放工作
国务院明确规定,公民身份号码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工作由公安机关具体负责。因此,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在日常管理工作中要切实加强对公民身份号码编号赋码工作的领导,严格号码编制、审核程序,严防出现重号、错号和一人多号等差错,做好18位码居民身份证的发放、管理和有关协调工作。同时,按照国务院要求,从1999年10月1日开始,凡16周岁进入领证年龄的公民和遗失补领、有效期满换领证件的公民,一律颁发18位码居民身份证。此前颁发的15位编码的证件仍然有效。如果持证人自愿要求换证的,也可以为其换发新的18位号码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要把发放18位号码的居民身份证作为“为民、便民、利民”的措施来抓,不得强迫群众换领新证,以免增加群众的负担。
三、切实做好实行公民身份号码制度的宣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