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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等四部门关于我省调整农业生产结构的若干指导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等四部门
 关于我省调整农业生产结构的若干指导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1999〕234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计委、农业厅、林业厅、水产厅《关于我省调整农业生产结构的若干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一日
         关于我省调整农业生产结构的若干指导意见
       (省计划委员会、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产厅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当前,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农产品供求关系、农业发展的制约因素和阶段性目标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农业生产结构又面临着一次新的调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关于当前调整农业生产结构若干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是适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阶段性变化,指导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的重要政策性文件,意义十分重大。为贯彻落实好《通知》精神,推动我省农业生产结构的优化升级,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当前调整农业生产结构的指导思想是,在继续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前提下,适应农业发展新阶段的要求,面向国内外市场,依靠科技进步,和改善农产品的品种和质量,发挥区域比较优势,大力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变粗放经营为集约经营,提高农业综合效益,把农业的发展切实转到以提高质量和效益为中心的轨道上来,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开拓新的空间,为农民增收开辟新的来源,使农业和农村经济在新的台阶上继续保持旺盛的发展活力。
  从我省的实际出发,必须从以下五个方面把握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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