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建成区内的农村户口人员原则上要求按村委会或村民小组成建制地集中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统一造册集中,报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实行小城镇户改后的建成区内的常住户口人员一律登记为小城镇常住户口。
2.对建成区外的农村户口人员符合条件需迁入建成区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的,应由本人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出具户籍、从业、居住等合法有效证明。迁入地的公安派出所要严格审查,确实符合条件的,报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签发《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凭户口迁移证件办理落户和粮油关系转移手续。各地各部门不得附加条件或证卡。
各级公安机关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审批程序,把落户审批工作做细做实。同时要严格执行户口管理“两公开一监督”制度和办理户口规范,公开政策规定,公开办事程序,张榜公布落户名单,接受群众监督。
四、切实处理好相关问题
(一)经批准在小城镇落户的建成区外农村户口人员,若在农村有承包土地的,在小城镇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之前,允许在一定期限内保留承包地。
(二)建成区内的原农村户口人员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后,其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自留地的长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不得借机强行收回承包地和自留地。
(三)各县(市、区)、镇政府应及时在建成区内成立或调整居委会,及时合法处理户改前后的各种权利和义务关系。
(四)调整居委会后,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对原村委会及村民的各种征收费用应及时调整、核减。
(五)理顺各种行政管理关系,实行建成区内的小城镇常住户口统一待遇,统一管理。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地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开展小城镇户改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确定一名分管领导亲自抓,公安机关要为主负责实施,粮食等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各县(市、区)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出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报上一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该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要同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省公安、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各地要认真研究解决小城镇的规范审批、区划调整、土地流转、劳动用工、义务教育、计划生育、环境治理、社会保障等各项配套政策措施,确保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同时,对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各地、各部门均不得收取城镇增容费或者类似增容费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