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粮食厅
关于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
(闽政办〔1999〕229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公安厅、粮食厅制订的《关于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试行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九日
关于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试行办法
(省公安厅 省粮食厅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一日)
为贯彻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在认真总结我省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现就我省开展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提出如下试行办法。
一、开展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目标
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1998年省政府确定17个小城镇开展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经过一年多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在认真总结去年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是加快小城镇建设,有序地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加速城乡一体化进程的迫切要求;是服务群众,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和必然要求。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必须从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认识,解放思想,加强领导,加大力度,扎实有效地做好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
改革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的目标是,在小城镇及农村地区逐步实现以居住地划分城镇人口和农村人口,以职业划分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使户籍登记能够如实反映公民的居住和身份状况,为国家准确行使各项行政管理职能奠定基础。
二、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地域和条件
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在我省县级市的市区、县城关镇城区(镇)和建制镇的建成区开展。上述建成区是指现已建成或基本建成,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认定的区域。本文件所称小城镇系指建制镇和县级市城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