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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农村税费管征减轻农民负担意见的通知

  农业特产税必须做到据实源头征收,严禁层层加码,坚持制止和纠正按人头、地亩等平摊征收;积极探索源头评产计税办法,完善村级代征,推广财政所直征,坚决制止和纠正以招标、承包等形式征收特产税;要在应税农业特产品收获、出售时,按照农业特产品实际产量和实际价格核定收入,按规定税率计征,不得随意确定产量和价格,高估计税收入;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种植应税农业特产品的,农业税照征,征收农业特产税时应将农业税扣除,扣除的具体办法由县级财政部门确定。不准以征收特产税名义征收其他税费或将特产税混入其他税费一起征收;要严格执行省财政厅税票管理制度,不准自印税票和以收据代替税票;为方便群众纳税,经县级财政部门批准,各乡镇征收机关可在税源集中地设立申报站。申报站一律不设栏杆,不配停车牍。申报站工作人员一律不得上路栏车检查征税。坚决制止和纠正行政村、组成个人擅自设站(卡)拦车收税。
  三、要加强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各种罚没款的管理。必须严格执行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审批管理制度,省以下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均无权审批涉农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办法和票款分离、罚缴分离、缴存财政专户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基层有关部门按规定收取的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必须根据省政府51号令颁布的《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等文件有关规定,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凡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经省财政、物价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财政部门方可提供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要严厉打击各种伪造、倒卖、非法印制涉农收费票据的行为。对不使用合法收费票据的,农民有权拒付费款。
  四、要加强基层代征员管理。村级代征员是乡镇财政队伍的有益补充,要切实严把代征员入口关,建立健全代征员档案,加强代征员业务培训,严格持证上岗,不准擅自聘用“协税员”、“助税员”,严禁搞代征承包,扰乱代征秩序。对违规收费的,坚决按《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省纪委、监察厅《关于对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中违纪问题处分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规定处罚,绝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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