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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农村税费管征减轻农民负担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
 规范农村税费管征减轻农民负担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1999〕224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农村税费征管减轻农民负担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日
         关于规范农村税费管征减轻农民负担的意见
          (省财政厅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三日)

  近年来,各级财政部门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和部署,采取一系列措施减轻农民负担,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此项工作仍不尽如人意,向农民乱收费、税费混征“费搭税车”和按人头或地亩平摊征税,以及继续以招标、承包方式征收农业特产税等问题还时有发生,加重了农民负担。为切实规范农村税费征管,减轻农民不合理税费负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提高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农民负担问题是农村最为敏感的问题之一,直接影响到党群、干部关系,影响到安定团结的大局。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高度重视,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财政部门作为政府的重要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农税政策,提高农民纳税意识,教育广大农民自觉纳税,依法致富。同时要规范农税征管行为,简化农税征管程序,有条件的地方要设立纳税申报厅,提高办税效率,做好依法征收,公开公平,应收尽收,确保农税收入及时足额入库。
  二、要严格执行农业税收法律政策。农业税必须坚持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实行先征后购、户缴户结和一户一票。对农民强烈反映的“有税无地”问题,要做好调查研究,分别情况进行处理。国家正式批准占用的耕地,属减免范围的,要及时给予办理减免手续;应交纳耕地占用税的,完税后要给予及时核减农业税任务;水冲沙压、三年内确实无法恳复的耕地,要认真核实报批;被当地政府临时占用的耕地,不能再向农民收取农业税。农业税各项减免款必须及时足额到户,不得截留挪用,确实需统一使用的,应征求群众意见后,报县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时要公布使用情况,各级财政部门要负责跟踪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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