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有土地使用证;
2.土地证书年检登记表。
3.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
委托代理人办理土地证书年检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三)核对证书
受理土地证书年检后,应对用地者身份进行核实并填写《土地证书年检工作表》的“土地登记情况”栏。
(四)实地勘察
根据用地单位申报情况对用地单位实地进行勘察,核实宗地四至、面积、用途等变化情况,并填写《土地证书年检工作表》的“实地核查情况”栏。
(五)换发土地证书
土地证书经实地核对后,土地登记人员应在土地证书年检表上填写年检意见,经省土地管理局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注册登记,换发证书。
(六)案件移交
年检发现的土地违法案件,交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处理。处理后在《土地证书年检工作表》中填写违法用地处理情况。
五、省级土地证书年检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一)对未办理土地登记宗地的处理办法:
省级土地证书年检通告发布之后,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停止办理省级土地登记权限内单位用地的注册登记、核发证书等工作。年检时未办理土地登记的宗地,用地单位应向省土地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由省土地管理局委托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地籍调查和办理有关手续后,应将地籍调查等有关材料报省土地管理局进行权属审核,达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省人民政府准予注册登记、核发证书。
(二)对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理办法:
省级土地证书年检的中发现的未批先用和少批多占等土地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土地局依法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省土地管理部门。
(三)对非法转让、出租及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处理办法:
省级直接年检中发现用地单位非法转让、出租、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用地单位申请保留划拨用地的,经省土地管理局批准后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用地单位要求补办出让手续的,由所在地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补办出让手续或其他有关手续后,由省土地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换发土地证书。
委托市、县年检的,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给予补办出让手续或其他有关手续后,移交省土地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换发土地证书。
(四)关于土地登记费用和土地收益的收取与分成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