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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级土地证书年检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省级土地证书年检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政〔1999〕文238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福建省土地登记条例》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1999年土地证书年检工作的通知》(国土资产〔1999〕78号)精神,为做好省级土地证书的年检工作,经研究,现将《福建省省级土地证书年检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福建省省级土地证书年检实施意见

  一、省级土地证书年检范围
  (一)中央和省属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用地;
  (二)中央和省投资建设的企业用地;
  (三)中央或省直属院校、科研单位、部队、银行、工商、税务、邮政、电信等单位用地;
  (四)企业改组、改制后主管部门仍然为中央或省级有关部门的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
  (五)跨地、市行政区域使用的铁路、公路、能源、水利等设施使用的国有土地。
  二、省级土地证书年检内容
  (一)将原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换发为福建省人民政府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查验省属和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是否依照规定的级次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
  (三)查验土地登记内容是否完整、准确、规范。
  (四)查验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出租等交易行为或改变用途等行为是否依法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
  (五)纠正越权办理省级土地登记的行为。
  (六)依法处理违法用地和无证用地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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